为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公司国家助学金评定定工作,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是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凡在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家庭经济困难且自强自立、奋发成才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厅确定下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助学金,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连续申请。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占应评名额的30%;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占应评名额的40%;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占应评名额的30%。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奋发成才。
第八条 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校学习期间无人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教助供养)未脱贫、以及其它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成员中有长期卧病在床患者、家庭缺乏劳动力等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申请三等国家助学 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突遭变故、自然灾害等致贫以及家庭父母年迈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分配名额:在名额分配过程中结合教学系(部)员工人数,并根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摸底情况,充分考虑系(部)贫困员工占全校贫困员工人数的比例进行划拨,确保精准资助。
第十二条员工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请表》(员工工作部(处)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申请条件逐项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初审名单报系(部)员工工作领导组。
第十四条 系(部)员工工作领导组审核、系内公示与报送:系(部)员工工作领导组对各班级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本系审核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资助名单,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各教学系统一将通过后的拟获名单、《申请表》按照要求的格式报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校内公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员工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集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与上报:员工工作部(处)将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的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在系、校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系(部)员工工作领导组、员工工作部(处)举报或反映存在的问题,系(部)员工工作领导组、员工工作部(处)对举报或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集团根据教育厅评审结果的批复,资金到帐后,由财务处分秋季和春季两次打入员工个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助学金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资助资格。
(一)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的。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休学、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财务处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评定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将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