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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卫生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0-02-26 编辑:kygcx 点击: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员工健康状况;对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员工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集团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集团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学习时间员工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员工学习负担
  第六条集团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员工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集团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员工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集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员工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集团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集团应当根据员工的年龄,组织员工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员工参加劳动,不得让员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员工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员工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集团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集团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员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集团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员工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集团应当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员工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员工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员工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员工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员工,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集团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员工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集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集团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员工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员工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员工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员工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员工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员工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集团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员工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员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员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员工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集团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员工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员工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集团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集团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员工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集团卫生监督办法集团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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