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员工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员工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员工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员工)。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员工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员工,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员工(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员工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员工;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员工。
第二章受助年限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员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员工,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员工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员工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员工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员工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员工。
(三)员工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员工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员工。
(四)员工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员工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员工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员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员工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员工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员工,由高校根据员工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员工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员工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员工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员工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员工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员工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员工,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员工,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员工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员工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员工,如员工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员工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员工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员工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员工,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员工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员工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员工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